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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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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 *** 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 *** )

3、以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节选:

4、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5、被告人向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1月13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7、20XX年12月7日,被告人向某至本区XX镇XX村XX号对面电线杆,通过脚扣攀爬上电线杆,使用剪刀剪断上海A有限公司架设在此处的96芯光缆线一根。经鉴定,该96芯光缆线受损价值合计人民币32,390元。

8、20XX年1月4日,被告人向某至本区XX镇XX村XX路亭枫公路南约1公里电线杆附近,通过脚扣攀爬上电线杆,使用剪刀剪断上海A有限公司架设在此的96芯光缆线一根。经鉴定,该96芯光缆线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8,630元。向某同时窃得中国XX公司金山电信局长约10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1元,后销赃获利。

9、20XX年1月5日,被告人向某经公安机关 *** 联系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向某赔偿被害单位东方B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审理期间,向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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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及图片,证人顾某、马某、戈某、姜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图片,证人戈某提供的案发现场电缆线照片,证人顾某提交的修复清单、故障快速上报单、故障报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 *** 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12、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向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向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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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向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第七十二条之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5、一、被告人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16、(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7、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18、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0、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22、第八十条规定,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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