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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法律解释的注疏性2、注疏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弄清文本的含义。法律解释往往都是从字面含义开始的,字面含义成为其始点和终点。3、解释程序的特征是:解释者只想谈论文字本身,并不想对它有何增减。法律解释要有客

什么叫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特性

1、法律解释的注疏性

2、注疏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弄清文本的含义。法律解释往往都是从字面含义开始的,字面含义成为其始点和终点。

3、解释程序的特征是:解释者只想谈论文字本身,并不想对它有何增减。法律解释要有客观性,不能歪曲条文;要有全局性,不能断章取义;要有技术性,体现专业的含义(专业的术语必须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释);法律的历史解释乃是发生学意义上的解释。

4、法律解释的判断性

5、通过确定(判断)拟裁判事实或者行为是否符合体现着立法者意志的法律(立法)的方式使法律付诸实施。判断权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当然需要进行判断,即具有判断性。

6、法律解释的判断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规范的价值评价性。法律规范通常都是首先描述特定的事实类型(法律的事实构成),然后赋予其法律后果。法律适用通常是使用者(法官)从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中,找出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即将争议的某个事实归纳到(涵摄于)事实构成之下,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处理结论)。因此,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澄清,法律解释则是对这种价值判断的判断和释明。

7、法律解释的超然性

8、立法往往是妥协的产物,即往往是各种利益团体和党派纷争折中妥协的结果。但是法院具有最终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法院则在解释法律上具有自 *** ,其对法律的解释可以避免重新成为政治决定的对象,因而法律解释也就具有了独立性和超然性,至少在动态上可以割断与政治妥协性的立法联系。

9、法律解释的文义拘束性和创造性

10、文义拘束性是指,法律解释必须以法条文义为中心,文义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和终点。法律解释归根结底是要发掘或者澄清掩盖了的法条的含义。但法条文义的拘束性只是相对而言的,法律解释本身具有很大的伸缩空间和余地,具有很大的创造性。法官使用法律必须且必然具有创造性。创造的必要性,尽管裁判的效力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但实际上均难以否定(避免)其间接的造法效果:在其裁判说理时,法官指出了其将如何在将来处理类似的争议。判例法国家的判例造法性更是直接造法。即使不是法官造法的国家,虽然判例不具有先例拘束力,但受法律确定性原则的限制,法官仍然须受到同案同判的约束。因此在先判例对于在后裁判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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