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 2024年05月14日 18:36:13 | 阅读:1852
校方回应老师教室内飞腿踢倒学生,河南平顶山,某学校教室内,老师“腾空飞起”,一脚将学生踹倒在地。这还没完,他又上前再踢了倒地学生两脚。学校回应称,该学生多次扰乱课堂纪律、辱骂老师,涉事情绪激动才会如此。目前,该老师已被辞退,学生未受伤。
视频在网上传开后,许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支持老师的,认为学生太过分,不仅扰乱课堂,还不懂尊师重道,老师踢他两脚也没啥,不应该开除老师;另一类则认为,尽管学生有错在先,但老师也不能如此打人,不配为人师表。
我一直认为,老师是要有惩戒权的,但是这种惩戒权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规定,即老师不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
当然,这是法律的规定,理应得到遵守,老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时候,只要没有给学生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可以适当突破“体罚”这一限制,比如打手心。
视频中的老师,做法确实过了,也有违法之嫌。但学校是否就应当这样辞退了之呢?学校的辞退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如果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该老师的行为是不是体罚学生,毫无疑问,当然是。但学校在对该老师进行处理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事情的起因(学生多次扰乱课堂、辱骂老师)以及造成的后果(学生未受伤),如果老师可以改正,不如给他个机会,而不是一辞了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老师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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