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常识 | 2024年05月18日 07:33:44 | 阅读:3272
近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经成本监审、听证会等法定程序,我省对部分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下调,并实行各车型统一费率标准,取消差异化标准。
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省内高速公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除外),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按车(轴)型计征车辆通行费。《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2至6类货车,六成车主将感受收费持平或下降
《通知》对2—6类货车收费标准做了进一步下调优化。其中——
调整后2-6类货车将有60%以上的车主,感受到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原计重收费相比持平或下降。
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小于40人的载客汽车
今后未安装使用ETC客车等,不再享通行费减免等优惠
依据《通知》,特殊车辆费率标准如下:
1.大件运输车辆加收系数。
2.专项作业车费率标准。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
3.汽车列车费率标准。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轴)型及收费标准。
车辆收费取整办法↘
车辆通行费根据实际通行路径以省为单位累加计算。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我省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安装使用ETC套装的客户(包括客车、货车单卡用户)不再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此外,全省其他收费公路(一级路、二级路、独立桥梁)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按该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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