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攻略 | 2024年05月13日 03:01:45 | 阅读:5229
本文目录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2、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与性质,如刑法典;而特别刑法是适用特别人、特别地、特别时或特别事项的刑法,如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如港、澳、台地区的刑法。
3、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外形、名称直接可知刑法的为形式刑法,如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外形、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刑法有关的条款,如附属刑法。
4、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所谓国际刑法,具体含义有三:一是国际刑法或世界刑法;二是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三是关于国内刑法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性质的刑事法律。
法律解释 *** 有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 *** 。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 *** ,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一、刑法规定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 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 *** 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应存在例外情形
对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对主观心态进行区分时,依据“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在法律规范层面既无法归纳总结,在现实情况中也难以区分。因此,这类罪名的主观心态出现了例外情况。
1.刑法中某些罪名表明区分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在弱化。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在刑法中多有体现,如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均有。而刑法第398条和第432条则直接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即一个条款中规定了主观心态不同的两个罪名。比如,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或者过失”适用同样的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危害后果及量刑,由此可见,该罪名注重惩罚的是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而不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性难以预料,且无法挽回,不论行为人的过错形式如何,只要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就要受到刑法同样的评价。
2.法律规范应与生活事实相契合,适应现实的发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可以看出,诸如污染环境罪主观心态不明的罪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是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实生活的反馈。法律规范及基本原则应适当根据生活事实予以调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不区分故意与过失,更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类刑法规定注重惩罚的是客观危害结果,而非主观心态,且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也难以把握。
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犯罪理论已经不能充分解释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的规定。随着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之罪逐渐增多,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原则出现了例外情形。
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对于主观心态的判断,应当兼顾规范和事实两个方面,坚持“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刑法第14条、第15条对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意味着主观心态以危害结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更高倍数与更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更高额与更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更高额与更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更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更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更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更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 ***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等因素和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据市 *** 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具有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意义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特殊教育意义,阻却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产生教育意义。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将“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办法》全文,在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上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的理念,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予以宽大处理,并且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常说的“钓鱼执法”。
在我国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数额,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的。相关的数额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数额的大小还应积极的按照相关案件的案情进行处罚。处罚这类违法案件的犯罪者和相关单位的办理。
在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有具体犯罪的刑法条文、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例如《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条文前半部分的规定叫罪状。后半部分的规定叫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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