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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目录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销赃金额达到100万会判定标准刑法上人数和人次的区别刑法144条立案标准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1、《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刑法196条立案标准?刑法对于数额的标准

本文目录

  1.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
  2. 销赃金额达到100万会判定标准
  3. 刑法上人数和人次的区别
  4. 刑法144条立案标准

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

1、《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如下:

2、“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3、“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4、“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5、《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之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7、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9、(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10、(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11、(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12、(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13、(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4、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5、(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16、(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7、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8、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之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之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赃金额达到100万会判定标准

1、销赃涉案金额达一百万元的,属于情况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 *** 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6、(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7、(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8、(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9、(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0、(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刑法上人数和人次的区别

1、人数:就是有多少人,一个对人数量的数额。通常使用数字来具体统计,有时也用一个大概的范围来估计。

例如:甲,算一人;乙,算一人;甲乙加在一起是两个人数,这两个人不能重复计数。

2、人次:表示若干次人数的总和。可以把人数重复计算的,包括重复出现的人数。

例如:甲,算一人;乙,算一人;丙,算一人。加起来是三人次。如果他们往返两次,加起来就是六人次。可以重复计数。

1、人数:指的是具体的人员的数量,人数在计算时没有重复。

2、人次:指的是人的往返次数。“人次”可以重复计数。

四、刑法144条立案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之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之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之一百四十一条至之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之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生产、销售本节之一百四十一条至之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之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之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一百四十条至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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