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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目录合作社认定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集体合作社成员组建社员资格由谁认定一、合作社认定标准农村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

合作社成员退出麻烦吗 合作社成员的定义标准

本文目录

  1. 合作社认定标准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4. 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
  5. 集体合作社成员组建
  6. 社员资格由谁认定

一、合作社认定标准

农村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成员的资格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2、在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下,允许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科技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3、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提高经营水平,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1、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2、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3、(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4、(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5、(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6、(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

1、成立农民合作社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一、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

3、二、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4、三、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五、集体合作社成员组建

1、成立农民合作社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一、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

3、二、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4、三、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六、社员资格由谁认定

1、由合作社理事会认定。农民或其他有意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或组织,都必须自愿出资入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其合作社社员身份则由合作社理事会予以确认。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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