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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李先生快三十岁了,还没有找到女朋友,家里人认为必须先帮李先生买套房子,好找女朋友。就在所有的手续都快办理完成,就差办房产证的阶段,李先生通过 *** 找到女朋友,而且很快就闪婚了。婚后一周左右去办

2021年新婚姻法房产加名字(谈谈婚后房产加名这事)

1、李先生快三十岁了,还没有找到女朋友,家里人认为必须先帮李先生买套房子,好找女朋友。就在所有的手续都快办理完成,就差办房产证的阶段,李先生通过 *** 找到女朋友,而且很快就闪婚了。婚后一周左右去办房产证,在妻子的要求下,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半年后,女方提起了离婚,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案涉房屋虽为李先生婚前购买,但是李先生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应当认定为婚后与妻子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离婚分割时就应该一人一半。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屋属于李先生婚前购买的这个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李先生在婚后给妻子加名,也确实属于以行为做出了共有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能代表离婚分割时就应该一人一半。应从购房款的来源、房产使用情况、婚姻持续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各方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各方占有的份额,若直接对半判决对李先生显失公平。在调解过程中啊,主审法官向双方释明。合议庭部分成员认为,依据上述观点和既有的判例,可能会考虑酌情分给女方百分之十。

3、我作为李先生的 *** 人,也提出了我的观点。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没有书面协议,仅凭加名这个动作,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行为只能被认定为赠予,而且该赠予显然是李先生为了与妻子婚姻幸福美满,和谐稳定而做出的一种姿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反观女方,在双方没有矛盾、男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闪婚不到半年就诉讼离婚,直接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这种行为的性质我不做评价,我只想说赠予的条件未能实现。

4、由于是调解,法官也明确表示,合议庭中确实有部分成员持有与我近似的观点,如果判决对双方都有风险。最终女方在自己的律师的劝说下权衡利弊,决定接受我方的调解方案,放弃对房屋的诉求。李先生支付给女方十万元。

5、这个案子中李先生其实挺悬的。大量的判例中,对半开的判决有,但是不多,完全不分给对方的判决,也是凤毛麟角。被对方分走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都属于正常。

6、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没签协议这个事儿,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说实话,我们作为律师心里也挺没谱的,只能尽力帮助当事人争取利益更大化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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